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4民初658号
原告:曲阳县新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92055781Y。
法定代表人:刘旭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中电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07TL965K。
法定代表人:张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玲,公司职工。 原告曲阳县新胜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作出的(2018)冀0624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行“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段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