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京0105民初58091号

蒋勤勤与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蒋勤勤;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58091号

原告:蒋勤勤,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

法定代表人:王玉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蕾,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行政,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

原告蒋勤勤与被告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博远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蒋勤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盛世博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勤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盛世博远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向蒋勤勤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盛世博远公司向蒋勤勤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合计15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蒋勤勤发现盛世博远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擅自将其照片用于标题为《蒋勤勤一家三口在京千万豪宅装修》一文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认为蒋勤勤与盛世博远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盛世博远公司的侵权事实清楚,对蒋勤勤的肖像权、名誉权均造成了严重影响。故,蒋勤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盛世博远公司辩称:1、盛世博远公司发布的文章是网络转载,报道内容仅是展示蒋勤勤一家生活和睦、装修品味,在文章结尾引导读者补充装修知识,没有插入广告,不会让读者认为蒋勤勤与盛世博远公司之间存在代言关系,且涉案文章阅读点击量小,没有传播力,不会造成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后果;2、因为盛世博远公司没有侵权事实,所以蒋勤勤主张赔偿缺乏依据,其要求盛世博远公司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属于夸大事实和制造所谓的“名人”效应,综上,请法院驳回蒋勤勤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蒋勤勤系影视演员。盛世博远公司系经营范围包含建筑装饰设计等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微信公众号“盛世博远装饰”(微信号:×××)的账号主体(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账号功能介绍为“北京市盛世博远装饰立足京津,涵盖住宅,办公,商业,酒店等装饰设计与施工,提供一体化装修设计与施工建材配套。关注我们,获取最新行业资讯,最新建材家居产品折扣,海量家居装修知识,丰富装修效果图!一个公众号玩转装修!合作QQ:×××”。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7年8月4日出具的(2017)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2797号《公证书》显示,涉案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10月7日推送了《蒋勤勤一家三口在京千万豪宅装修》一文(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中除标题内容外,还在文尾发布了“看完蒋勤勤的豪宅装修,如此温馨的家装感觉是你想拥有的吗?如果是,那就先来恶补下各种家装知识,家装细节吧!除了自我翻阅书籍外,还可以关注盛世博远装饰微信公众号”的关注邀约。蒋勤勤指认涉案文章使用了其肖像照片2张。盛世博远公司对于蒋勤勤指认的涉案照片系蒋勤勤肖像未予否认。经查,涉案文章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盛世博远公司未否认涉案微信公众号中转发的文章里使用了蒋勤勤的肖像,经查该行为未征得蒋勤勤同意,属擅自使用;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说明该微信公众号以提供家装服务为经营内容、具有营利目的,盛世博远公司为其运营主体,推送含有蒋勤勤肖像照片文章同时还发布了关注微信公众号的邀请,具有宣传营利的商业目的,故盛世博远公司构成了对蒋勤勤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涉案文章内容为介绍说明性文字,不会发生浏览者以为蒋勤勤与盛世博远公司存在合作代言关系而使蒋勤勤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关于责任承担方式。蒋勤勤要求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请求合法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蒋勤勤系演艺行业从业人员,其从业经历也证实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故蒋勤勤要求赔偿请求合法,但主张金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蒋勤勤肖像的经济价值、盛世博远公司使用照片的时间、数量、主观恶意程度、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的金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难以认定侵权行为对蒋勤勤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蒋勤勤未就维权开支提供证据,本院对其此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信公众号“盛世博远装饰”(微信号:×××)中就未经同意使用照片向原告蒋勤勤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由本院依原告蒋勤勤的申请选择确定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蒋勤勤经济损失15000元整;

三、驳回原告蒋勤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蒋勤勤负担48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元(因原告蒋勤勤已交纳,被告北京盛世博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蒋勤勤)。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雪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