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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25执3660号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与宋军督促程序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宋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内0525执3660号

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

负责人:庞海强,职务: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宋军,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与被申请人宋军督促程序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明支行申请,依据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内0525民督32号支付令,于2018年12月02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奈曼旗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