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5民初3924号之一
原告:牛柱臣,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连臣,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如坤,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洪礼,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仰臣,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洪潭,男,1973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洪东,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段春连,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洪同,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洪生,男,1964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振臣,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洪军,男,1963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伟臣,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山臣,男,1955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军臣,男,1935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杨朋正,男,1961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牛如新,男,1977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郓城县程屯镇牛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郓城县程屯镇牛楼村。
负责人:牛绪芹,职务:主任。
被告:郓城县程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郓城县程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斯博,职务:镇长。
第三人: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八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晁圣玉,经理。
原告牛桂臣等十七人诉被告郓城县程屯镇牛楼村民委员会、郓城县程屯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第三人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使用该土地时不得违反环保要求,不得对相邻企业造成损害,缴纳租金不得低于原告与王春良所签合同数额。第三人山东圣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春良已交纳的租金及损失20万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桂臣等十七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瑞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