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5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
法定代表人:卫停战。
被执行人:北京彤亿信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鑫茂科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头条1号23号楼7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丙忠。
被执行人:李继军,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担保人:杜丽娜,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彤亿信商贸有限公司、李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07)朝民初字第14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担保人杜丽娜以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号院×号楼×层×号房产及×××宝马牌小轿车为被执行人北京彤亿信商贸有限公司、李继军提供执行担保。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07)朝民初字第14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执行担保人杜丽娜上述担保财产。本案执行中,依法拍卖担保人杜丽娜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号院×号楼×层×号房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所得拍卖款1859000元中受偿,同时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杜丽娜名下×××宝马牌小轿车的执行请求,并确认担保人杜丽娜就(2007)朝民初字第14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彤亿信商贸有限公司、李继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