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7民初1831号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杰,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系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敏贤,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张小霞,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李功瑞,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贤、张小霞、李功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