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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7民初1831号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贤、张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敏贤;张小霞;李功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7民初1831号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杰,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系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敏贤,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张小霞,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李功瑞,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贤、张小霞、李功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