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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8执636号

王爱华、段龙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爱华;段龙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28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华,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段龙锋,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申请执行人王爱华与被执行人段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爱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1444号判决书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直接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车辆、土地、公积金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目前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爱华未实现的债权231.1万元,应由被执行人段龙锋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曹东升

审判员  王全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凌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