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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4722号

付某与闫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闫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4722号

原告:付某,女,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

被告:闫某1,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付某与被告闫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生育女儿闫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闫某4。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坚不可摧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不进家门,在外面找小三,对孩子漠不关心,还经常赌博、说谎。2012年被告在开封西站找小三曾被原告当场抓住,但被告花言巧语说以后改正,原告为了孩子着想,想着再给他一次机会。谁想到2017年又发现被告在外找人,被告还带着原告与被告二嫂子及女儿去三毛超市找过这个女的,两人均承认,被告又保证以后绝对改正。原告为了孩子,伤心的又忍下这一次。但是被告不但没有悔改,今年仍有被告的熟人告诉原告,被告又在外找人,在被告打工的厂里住了一个多月。

原告实在忍无可忍,找被告也不照面,现在原告与被告已无法沟通,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闫某3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闫某4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婚后财产豫A×××**号小轿车依法分割。被告闫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闫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闫某4。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偶有矛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交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付某要求与被告闫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缴纳也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新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