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甘南县一心村扶贫互助社
被执行人:石永刚
被执行人:高玉才
被执行人:刘贵付
被执行人:卜凡臣
被执行人:卜祥春
被执行人:付军被 执行人 :付海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南县一心村扶贫互助社成与被执行人石永刚、刘贵付、卜凡臣、卜祥春、付军、付海山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22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思明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