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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25执370号

甘南县一心村扶贫互助社成与被执行人石永刚、刘贵付、卜凡臣、卜祥春、付军、付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甘南县一心村扶贫互助社

被执行人:石永刚

被执行人:高玉才

被执行人:刘贵付

被执行人:卜凡臣

被执行人:卜祥春

被执行人:付军被 执行人 :付海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南县一心村扶贫互助社成与被执行人石永刚、刘贵付、卜凡臣、卜祥春、付军、付海山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22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叶思明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