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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民初27091号之一

马小琪、罗正媛与金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4-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小琪;罗正媛;金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27091号之一

原告:马小琪,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罗正媛,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捷,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培,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莉莉,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马小琪、罗正媛与被告金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殷 雪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倪晶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