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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9民初4680号

剧俊安与王正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剧俊安;王正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109民初4680号

原告:剧俊安,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剧茜,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藁城区。

被告:王正达,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晋州市。

原告剧俊安与被告王正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剧俊安委托代理人剧茜、被告王正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剧俊安诉称:2018年7月31日下午13:00,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冀A×××**为小型汽车住歧银线268公里258米处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因此在藁城区中医院住院29天,花医疗费9106元。被告仅付了5700的医疗费。经了解,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交强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484.01元。

被告王正达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对责任认定亦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1日下午,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在歧银线268公里258米处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在藁城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医疗费9738.01元,矫形器1800元。原告电动车经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为1210元,原告花公估费300元。被告预付原告5700元。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交强险。

本院认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原告主张本次事故给其造成损失为:1、医疗费9738.01元,矫形器1800元证据充分,本院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证据充分,本院支持;3、营养费3000元,过高,本院根据原告伤情,支持270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3400元每月,误工期间4个月,证据不足。根据原告伤情,本院支持按340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3个月,为10200元;5、护理费,原告主张13856元,证据不足,本院支持按居民服务业标准102.32元每天,一人护理70日,为7162.4元;6、交通费1080元,过高,本院根据原告就医地点,酌情支持800元;7、车损1210元,证据充分,本院支持;8、公估费300元,证据充分,本院支持。以上共计36810.41元。因被告王正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其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王亚达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故被告王正达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0200元、护理费7162.4元、交通费800元、车损1210元,以上共计29372.4元。超出10000元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438.01元,被告应按事故主要责任赔偿5206.6元(7438.01*70%)。以上共计应赔偿原告34579元,被告王正达已垫付的5700元,应当扣减,被告王正达尚应赔偿原告2887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正达赔偿原告剧俊安各项损失288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1元,由被告王正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最迟在本判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耿燕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