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3民初1331号
原告:庞丽琼,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陈祖娇,女,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址: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苏中珍,女,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庞丽琼诉被告陈祖娇、苏中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受理立案。
原告庞丽琼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丽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丽琼负担。
审判员 黄淑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尉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