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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82民初3336号之一

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与汪成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汪成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82民初3336号之一

原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住遵义市仁怀市五马镇大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22267453K。

负责人:姜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群,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成发,男,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与汪成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苏朝波

人民陪审员  陈仕强

人民陪审员  冯弟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启琼

书记员刘应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