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82民初3336号之一
原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住遵义市仁怀市五马镇大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22267453K。
负责人:姜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群,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成发,男,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与汪成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苏朝波
人民陪审员 陈仕强
人民陪审员 冯弟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启琼
书记员刘应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