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交通执勤大队,住所地许昌市文博路。
被执行人:司龙,男性,1989年02月10出生,汉族,住临颍县。本院在执行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交通执勤大队与司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行审12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司龙行政非诉执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