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07执5245号
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兴涛。
被执行人:姚晓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兴涛、姚晓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兴涛车牌号为川X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胡毅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