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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5245号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兴涛、姚晓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兴涛;姚晓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07执5245号

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兴涛。

被执行人:姚晓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兴涛、姚晓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兴涛车牌号为川X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胡毅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