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103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新革,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孟世民,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郭佳莲,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刘新革与孟世民、郭佳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查封郭佳莲名下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东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思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