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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1执3960号

敖敦高娃与拉斯格道尔吉、孟和乌力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敖敦高娃;拉斯格道尔吉;孟和乌力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21执3960号

申请执行人:敖敦高娃,女性,1984年9月22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拉斯格道尔吉,男性,1971年6月24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执行人:孟和乌力吉,男性,1966年3月8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执行敖敦高娃与拉斯格道尔吉、孟和乌力吉其他案由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明 迪

审判员 赵  东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庆 贺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