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24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叙永县叙永镇环城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500307XF。
法定代表人:靳学,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骆光芬,女,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张山,男,生于1962年8月10日,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骆光芬、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另外,被执行人骆光芬、张山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山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的房屋。因被执行人骆光芬、张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张山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山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明江
审判员 邱崇选
审判员 杨洪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