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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08执653号

张兴江诉殷国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兴江;殷国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08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张兴江,男性,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利发村

被执行人:殷国志,男性,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利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江与被执行人殷国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208执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金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博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