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08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张兴江,男性,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利发村
被执行人:殷国志,男性,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梅里斯镇利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江与被执行人殷国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208执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金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博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