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8876号
申请执行人:姜天慧,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恩琪,总经理。姜天慧申请执行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256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姜天慧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50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15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人姜天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天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姜天慧申请执行的工资150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已清偿15315元。经申请人姜天慧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天慧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姜天慧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天慧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姿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