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6执1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柯丽秀,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申请执行人:周洵,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执行人:黄少文,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被执行人:杨淑珍,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柯丽秀、周洵与被执行人黄少文、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426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丽秀、周洵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亦受理了另一件申请执行人柯丽秀、周洵与被执行人黄少文、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2016)闽0426民初206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8)闽0426执1197号。
本院认为,本案与(2018)闽0426执1197号的申请人同为柯丽秀、周洵,且被执行人同为黄少文、杨淑珍,将两个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对执行款物统一分配,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6执1197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26执1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光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