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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26执1196号之一

柯丽秀、周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丽秀;周洵;黄少文;杨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6执1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柯丽秀,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申请执行人:周洵,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执行人:黄少文,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被执行人:杨淑珍,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柯丽秀、周洵与被执行人黄少文、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426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丽秀、周洵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亦受理了另一件申请执行人柯丽秀、周洵与被执行人黄少文、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2016)闽0426民初206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8)闽0426执1197号。

本院认为,本案与(2018)闽0426执1197号的申请人同为柯丽秀、周洵,且被执行人同为黄少文、杨淑珍,将两个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对执行款物统一分配,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6执1197号执行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26执1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光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