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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1民初7558号

孙江鹏与陈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江鹏;陈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1民初7558号

原告:孙江鹏,男,199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才,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系孙江鹏父亲。

被告:陈传军,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鹏与被告陈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姚卫强

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

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智 愚

书 记 员  杨正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