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1民初7558号
原告:孙江鹏,男,199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才,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系孙江鹏父亲。
被告:陈传军,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鹏与被告陈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姚卫强
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
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智 愚
书 记 员 杨正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