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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6执1594号

陈勇、邓勇奇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5-11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勇;邓勇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6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破凉初级中学教师,户籍地宿松县,现住。

被执行人:邓勇奇,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宿松县,现住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邓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陈勇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26执1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祝建中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柴思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