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6执1594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破凉初级中学教师,户籍地宿松县,现住。
被执行人:邓勇奇,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宿松县,现住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邓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陈勇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26执1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祝建中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柴思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