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8)陕0803执1573号李生奎、李喜平:李生奎、李喜平与王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80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荣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元及其利息,计息从2013年4月29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已付利息1万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横山县支行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95588526100********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联系人:张海峰联系电话:761****本院地址:横山区横山镇邮编:7191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