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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民初2515号

李某与白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724民初2515号

原告:李某,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白某,汉族,住酒泉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12月2日,原告李某以和被告还有账目进行核算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审判员 张文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