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724民初2515号
原告:李某,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白某,汉族,住酒泉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12月2日,原告李某以和被告还有账目进行核算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审判员 张文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