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616号 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独任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石文明,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初中文化。 羁押时间 2018年12月2日 羁押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起诉号 东二区检刑诉〔2019〕631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查明事实 2018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石文明窜至东莞市厚街镇XXX网咖,扒窃被害人徐某一部金色金立牌手机(价值不详)。破案后,被盗手机未缴回。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 判决 被告人石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超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