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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3民初14991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杨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杨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3民初14991号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都大厦63号一层、二层、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37297608

负责人:戴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垄,该行员工。

被告:杨微。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杨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柏 松

审 判 员  曹 杨

人民陪审员  黄艳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