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3民初14991号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都大厦63号一层、二层、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37297608
负责人:戴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垄,该行员工。
被告:杨微。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杨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柏 松
审 判 员 曹 杨
人民陪审员 黄艳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