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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02执3957号

王玲、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玲;牛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02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牛丽,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9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牛丽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