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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2民初38480号

连云港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38480号原告连云港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展竹路北侧、花果山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江颂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连,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国宾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徐亚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春新,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双方因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入口环境提升改造工程而引发争议,其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昂

人民陪审员  程蕃生

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