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9706号
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新,总经理。
被告:王婷,女,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