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1226执374号

环江华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莫庆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环江华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莫庆晚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226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环**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华山火车站农资旧仓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6593248772G。

法定代表人:王太凡,经理。 被执行人莫庆晚,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环**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庆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庆晚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立案号为:(2018)桂1226执374号,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预付款2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庆晚亲属莫雅兰、韦康、莫雅芳自愿为被执行人莫庆晚尚欠的债务20000元及诉讼费75元、执行费200元进行担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担保人)于2018年12月1日当庭支付案款5000元,余下案款15000元及诉讼费75元、执行费200元限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申请执行人环**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226执37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志甫

审 判 员 何 毅

审 判 员 谭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韦 娜

书 记 员 韦项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