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7452号
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曹玥瑜,女,1976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张萍申请执行曹玥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玥瑜给付借款本金43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曹玥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玥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曹玥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萍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43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萍确认,被执行人曹玥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曹玥瑜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曹玥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萍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萍发现被执行人曹玥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