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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225民初661号之一

赵某与闫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225民初661号之一

原告:赵某,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闫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闫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月23本案中止诉讼。2019年11月12日,原告赵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 张迎春

审判员 余 美

审判员 侯 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