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225民初661号之一
原告:赵某,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闫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赵某与被告闫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月23本案中止诉讼。2019年11月12日,原告赵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 张迎春
审判员 余 美
审判员 侯 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