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91民初3072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翠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德,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樊斌,XXX,住济南市。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樊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来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