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81民初5144号
原告:衡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刘洪勇,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郭鹏。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航,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昌春,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都江堰是华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观江社区岷山水都商厦****。
法定代表人:张昌春。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衡杰、刘洪勇、郭鹏与被告张昌春,被告都江堰市华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被告张昌春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衡杰、刘洪勇、郭鹏与被告张昌春,被告都江堰市华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李 钰
人民陪审员 康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