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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302刑初787号

杨吉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302刑初787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吉林,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家住龙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8)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吉林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吉林在麒麟区白某公园鼎盛世家1期别墅区,通过攀爬围栏的方式翻进了15栋别墅母某家院内,翻窗入室后盗窃,盗走现金1900元,小熊猫香烟一条,该物价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40元。2.2018年4月7日16日许,被告人杨吉林在麒麟区白某公园鼎盛世家1期别墅区,通过攀爬围栏的方式翻进了40栋别墅刁某家院内,翻窗入室后盗窃盗走现金26700元,苹果5S手机两部。经物价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3.2018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杨吉林在麒麟区白某公园鼎盛世家1期别墅区,通过攀爬围栏的方式进入36栋别墅赵某家院内,翻窗入室后盗走现金7641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吉林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8年3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吉林在麒麟区白某公园鼎盛世家一期别墅区,通过攀爬围栏的方式翻进了15栋别墅母某家院内,翻窗入室后盗窃,盗走现金1900元,小熊猫香烟一条,该物价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40元。2.2018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杨吉林在麒麟区白某公园鼎盛世家一期别墅区,通过攀爬围栏的方式翻进了40栋别墅刁某家院内,翻窗入室后盗窃盗走现金26700元,苹果5S手机两部。经物价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3.2018年7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杨吉林在麒麟区白某公园鼎盛世家一期别墅区,通过攀爬围栏的方式进入36栋别墅赵某家院内,翻窗入室后盗走现金76410元。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杨吉林被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现金61900元及被盗手机二部,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并经被告人杨吉林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母某、刁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吉林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杨吉林的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袁忠林

人民陪审员  董菊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