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1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周洋,女,汉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2017)黑011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月与周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227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周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周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周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王月,申请执行人王月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民初230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姜 龙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