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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1执1903号

陈兆洪、方振保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兆洪;方振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1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陈兆洪,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方振保,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陈兆洪与被执行人方振保合伙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1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方振保、阳谷鸿运洗选厂在阳谷祥光铜业的押金300000元归申请执行人陈兆洪所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方振保、阳谷鸿运洗选厂在阳谷祥光铜业的押金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冀新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