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1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陈兆洪,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方振保,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陈兆洪与被执行人方振保合伙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1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方振保、阳谷鸿运洗选厂在阳谷祥光铜业的押金300000元归申请执行人陈兆洪所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方振保、阳谷鸿运洗选厂在阳谷祥光铜业的押金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冀新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