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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306号之三

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志农;肖冬玲;惠州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3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州市九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冷水坑村禾联小组/div>法定代表人兰志农。被执行人兰志农,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肖冬玲,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惠州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镇黄村/div>法定代表人李招云。被告惠州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共联村老学校旧址侧/div>法定代表人兰裕农。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5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04执恢30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亮

审判员  王萍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