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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21执167号

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林;张青;李世秀;陈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2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溪县蜀北中路**。

法定代表人:全翔,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明华,男,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张青(系李林之妻),生于1987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李世秀,女,生于1959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陈建(李世秀之夫),生于1954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林、张青、李世秀、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921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文

审判员  陶清珍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元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