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2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溪县蜀北中路**。
法定代表人:全翔,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明华,男,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李林,男,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张青(系李林之妻),生于1987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李世秀,女,生于1959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陈建(李世秀之夫),生于1954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蓬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林、张青、李世秀、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2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921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文
审判员 陶清珍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元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