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9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宾,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杰,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 贾某宾申请执行张某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385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借款本金总数为2686000元;
二、被告张某杰自愿偿还原告贾某宾借款2686000元,2017年3月20日前还款1000000元;余款1686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张某杰称,河北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施工款大约500万,经本院调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联谊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款双方未最终结算,被执行人张某杰非合同主体。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北旭哲物业服务有限公投资股权、其他投资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但无实际可供执行款项。本院经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车辆查询、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查询等,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109执55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占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