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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1执3248号之三

刁帮清与杜政芬吴伦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刁帮清;杜政芬;吴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1执32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刁帮清,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杜政芬,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吴伦斌,男,汉族,1970年7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帮清与被执行人杜政芬、吴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刁帮清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渝0101民初87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学军

审判员  熊海东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任思蒙

书记员褚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