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1执18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庞清明,男,194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陈建,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关于庞清明与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庞清明借款1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庞清明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陈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现已对其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向本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建的房产、国土等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建与案外人有共有房产一处,现已对其采取查封措施,但因该处房产已抵押给金融机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对该房产提起析产诉讼,并待另案处置后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对该处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四、通过前往被执行人陈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人员下落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陈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将被执行人陈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庞清明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庞清明发现被执行人陈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杨权号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