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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2执2172号

范康焱、韩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康焱;韩娜娜;印才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2172号

申请执行人:范康焱,男,汉族,1977年1月出生,贵州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申请执行人:韩娜娜,女,汉族,1986年1月出生,贵州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印才福,男,汉族,1951年3月出生,贵州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范康焱、韩娜娜与印才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22执2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