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破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胡明。 2018年4月8日,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以生产成本上涨,企业陷入亏损,同时要承担银行巨额贷款利息,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6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寿光市强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查明,债务人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0元。依据山东坤元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债务人资产的评估,截止到2018年6月9日,债务人资产价值为270624198.54元。根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及管理人调查的职工债权,管理人审查已经确定的债权总额为314194825.07元(含职工债权)。截止到2018年10月29日,债务人负债总额为314194825.07元(含职工债权),资不抵债43570626.53元。
本院认为,债务人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宣告山东国鹏橡胶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郭丛林
审判员 郭峰山
审判员 杨洪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隋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