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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执2414号之四

李发起、张先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发起;张先可;王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02执24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发起,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张先可,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王云峰,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李发起与被执行人张先可、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行(账号:16×××92)的存款1088.41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本次冻结到期后,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