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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26执1054号之一

潘其才、吴本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其才;吴本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6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其才,男,1966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执行人:吴本定,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8)闽0426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本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其才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依法向尤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本定与配偶共有房产坐落于尤溪县,已被本院办理的关于吴本定的其他执行案件首封,并在处置过程中,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轮候查封该房产。另外,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吴本定名下登记有闽G×××××号本田思威牌车辆和闽G×××××号福田牌车辆,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本定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或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本定的上述房产,且该房产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本定名下的登记的闽G×××××号本田思威牌车辆和闽G×××××号福田牌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正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