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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02执2141号

陈迎春、陈帮钱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迎春;陈帮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执2141号

申请执行人:陈迎春,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陈帮钱(又名陈邦钱),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陈迎春与被执行人陈帮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帮钱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迎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帮钱偿还原告陈迎春工资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8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帮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帮钱有银行存款,由于上述银行存款数额较小,本院暂未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帮钱有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帮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移送公安查控,暂无结果。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跃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