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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91执772号之二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世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世伟;岳颖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91执7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世伟,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廊坊大城县。

被执行人:岳颖,女,汉族,1995年1月1日出生,住廊坊大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伟、岳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除被执行人李世伟名下冀R×××**大众牌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世伟、岳颖在房产、公积金、保险收益、工商等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虽冻结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上述车辆不予查封。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7925.44元、滞纳金及迟延利息,现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未受偿的数额为47925.44元、滞纳金及迟延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新奇

审判员  王会图

审判员  刘鹏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郄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