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91执7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世伟,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廊坊大城县。
被执行人:岳颖,女,汉族,1995年1月1日出生,住廊坊大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伟、岳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除被执行人李世伟名下冀R×××**大众牌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世伟、岳颖在房产、公积金、保险收益、工商等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虽冻结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上述车辆不予查封。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7925.44元、滞纳金及迟延利息,现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未受偿的数额为47925.44元、滞纳金及迟延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新奇
审判员 王会图
审判员 刘鹏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郄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