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321民初844号
原告:王金花,女,汉族,1974年3月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高林涛,男,汉族,1993年8月24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被羁押于曲靖监狱。 原告王金花诉被告高林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花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金花负担。
审判员 李粉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寿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